沙特税法的特别规
税是“一种由国家确定、由一些自然人和相关人员为国家执行的、终结性的、没有回报的、从而使国家能够履行其经济社会和政治职能的、强制性而非惩罚性的财务征收。”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税是一种财务征收。这意味着税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国家,而不能以个人服务或实物的形式支付。还有,它是强制性和终结性地支付,因为纳税人不得拒绝支付给国家,不论其是否愿意支付,除非根据法律获得税务豁免。如果他逃税或拒绝缴纳税款的时候,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有时甚至会被行政扣押他的财产并被强制拍卖。征税不是经济上的惩罚,因为惩罚的目的是阻止该人进行妨碍社会的某种特定行为。例如政府为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规定了要交纳交通罚款,这是为了防止他们重复这种行为。此外,税是终结性的支付给国家。纳税人没有权利索要其支付的税款或收取利息,因为他是将税款为国家的公共支出做贡献而支付的。同样,纳税人是没有任何特定回报的情况下,交纳税款的。对现代金融思想的主流观念是,税收的目的不仅仅是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支付国家的公共支出,税收的目的还是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
一、沙特阿拉伯的税收历史发展
自伊斯兰教诞生以来,伊斯兰国家就已经知道了社会团结制度。这就是通过把伊斯兰教的要素之一:天课(zakat),作为全体穆斯林的义务来实现的。天课和所得税局是沙特阿拉伯王国负责管理和收取所得税和天课的机构。天课和所得税局成立于1951年,总部设在吉达,但随后1970年9月2日迁至利雅得。由于国家财政资源有限,税收与天课一起征收,以资助公共支出和国家想要进行的公共项目。自1924年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进入希贾兹以来,沙特阿拉伯王国已经知道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税收,以满足其财政资源的需求。税收简单易收,比如印花税,(后来在1925年转为公路税,其比例为2%)。还有房地产税,曾一度在王国某些地区对房地产征收,后来在1960年全部废除了。除了因效率低下而被取消的许多其他税收。 随着国家需求的发展和支出和花费的增多,沙特阿拉伯王国不得不对所得收入,以更有组织的方式直接征税。因此,对王国居民的全部个人所得、投资收益和公司盈利进行征收税款。在这个方面,沙特人和外国人是平等的。
但是沙特人缺产生了很多抱怨。沙特人交纳了按照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天课,这就意味着同时交纳了天课和税,这样的话,就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以前收入低,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满足,无法在交纳天课以外,再交纳税。该申诉被接受了,针对沙特人的征税免除了,而只保留了向沙特人征收天课。因此,税收仅针对非沙特人。从那时起,发布了皇家命令,将诸如科威特,巴林和卡塔尔等部分海湾国家的公民视为沙特国民一样免予征税。后来,又发布了一项内阁决议,免除了所有海湾国家公民的征税,并将其视为与沙特人一样,仅征收天课。
从这里可以看出:沙特籍公民和海湾国家公民必须全额交纳天课,征收单位为天课和所得税局;沙特籍公民拥有的股份公司,也应全额交纳天课。第二,该税仅适用于非沙特人的个人收入(不包括工资)、或其在王国的资本投资所得的收入、以及股份公司的利润。第三,还有一些非直接税,有时称为“收费”,无论沙特人还是非沙特人,一视同仁,如海关费,汽车购置税,增值税等。第四,将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公民拥有的(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一注册的)海合会国家公司,视同为沙特籍公民所拥有的沙特公司,仅须交纳天课Zakat。
二、外商投资的其他税收制度
(一)针对非沙特人的所得税
所得税法是根据2004年3月7日第(M / 1)号皇家法令颁布,并根据2017年7月26日第(M / 113)号皇家法令、2017年9月21日第(M /131)号皇家法令,和2018年3月28日第(M /70)号皇家法令修订的。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即:
A.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
B.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经营活动的非沙特籍自然人。
C.通过常设企业在王国开展业务的非定居者。
D. 拥有其来源是沙特阿拉伯境内、应该交纳所得税的收入,
E.但没有在沙特阿拉伯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定居者。
F.在天然气投资领域工作的人。
G.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领域的人。
从这一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并没有对沙特人征收所得税。而仅仅交纳天课即可,除了那些从事天然气投资,或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领域的人员。因此这里的所得税是根据工作类型而定,而不论他是否具有沙特国籍。
对于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经营活动的非沙特籍自然人;通过常设企业在王国开展业务的非定居者,税基的税率为(20%)。在天然气投资领域工作的纳税人的税基税率为(20%)。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纳税人的税基税率如下:在王国的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美元)的纳税人,税率为:(50%);在王国的总资本投资在(800亿美元)到-(1000亿美元)之间的纳税人,税率为:(65%);在王国的总投资额在(600亿美元)到-(800亿美元)之间的纳税人,税率为:(75%);在王国的总投资额不超过(600亿美元)的纳税人,税率为:( 85%)。
应纳税的所得是全部收入,包括从事任何形式的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支付方式的所有收入,利润和收益,包括从中扣除豁免收入以后的资本收益和任何附带收入。天然气投资领域的工作的收入,是指从天然气及其液体、天然气凝析油(包括硫磺和其他产品)的销售、交换或转换中所得的全部收入;以及纳税人从其主营活动中获得的相关意外收入、无论其类型和来源如何; 包括在天然气投资活动中由于设施产能过剩而获得的收入。根据第五十六条,天课和收入总局是负责所得税的管理,审查,评估和征收;并对本法规定的处罚进行。
(二)海湾合作委员会统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企业购买和出售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但有一些(商品和服务)例外。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增值税。因为它有助于加强国家预算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供应链的每个阶段,从生产到分销,再到最终销售商品或服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具体如下:消费者为他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支付增值税;企业向政府支付从消费者购买活动中收取的增值税;企业收回他们向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增值税税率为15%。根据最高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财务和经济合作委员会,完成通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的所有必要条件。沙特阿拉伯王国已根据2017年1月31日第(M / 51)号皇家法令批准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根据2017年7月26日第(M / 113)号皇家法令颁布了《所得税法》;并根据天课和所得总局理事会2017年9月6日第3839号决议,颁布了《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天课总局是负责沙特阿拉伯王国增值税的实施和管理的机构。它还负责注册和注销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提交和抵扣增值税申报的过程。它还负责进行审计和实地访问,管理局还有权对不遵守“条例和细则”及其发布的任何指示进行处罚。
1.征税对象:应税企业以及销售额标准
所有一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全年的预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00美元的企业,必须注册增值税,并收取、交付给天课和收入管理局。此外,有两类企业可以选择增值税登记。
第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0美元到100,000美元之间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或不注册增值税。
第二,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00美元)且专门销售(零税率)的产品的企业。(零税率就是:0%的增值税率,适用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保留扣除与这些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投入税的权利。)有一些商品和服务,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以外的医疗产品,国际运输和出口等,所交纳的增值税应税率为0%,这意味着针对这些产品实行征收零增值税。
以下实体无法注册增值税:第一,年销售额低于50,000美元的企业。第二,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均属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购买,出售或进口到沙特阿拉伯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均需缴纳增值税,除非它们被视为免征增值税的。免税供应是:免予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那些进行免税供应的人,不允许为他们的销售而征收增值税;他也不得扣除他向供应商支付的进项税,因此,仅仅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即使应税销售额超过应税金额(100,000美元),也无法在增值税中注册。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金融服务和住宅类房地产。金融服务的供应免征增值税,而必须支付报酬、且已经以费用、佣金或商业折扣的方式明确支付过的服务则例外。住宅类房地产通过租赁或许可任何归类为住宅物业的设施、或用于住宅用途的物业;将免征增值税。以与酒店类似的方式提供酒店住宿,服务式住宿和用于出租的物业,将需缴纳增值税。任何归类为商用,专用或用于商业用途的财产均需缴纳增值税。
2.零税率的应税供应
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但适用0%的税率,也适用本法,因此销售零税收用品的企业可以扣除进项税并获得退款。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包括:
(1)向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以外的国家出口的物品:
当应税实体向海湾合作委员会地区以外的国家出口货物或者服务、或向任何成员国的非居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此类交易可征收零税率。
(2)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中的零税收货物和服务包括:国际客运和货物运输,国际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和设备,国际运输方面提供的服务。
(3)药品和医疗设备
按照卫生部或沙特阿拉伯王国任何主管当局发布的任何分类规定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均应征收零税率。例如:药房购买和转售两批药品:其中一种药品在官方药品清单上,因此税率为零。而另一种不在名单上,因此应征收5%的税。
(4)贵金属投资
有两种类型的零税率交易,其中包括纯度不低于99%的黄金,白银和铂金的贵金属投资一种交易就是贵金属的生产或提炼单位进行的销售。另一种交易就是在黄金,白银和铂金的纯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后续销售。
5.免税进口商品:
下列免税进口商品,也将免征增值税:
第一,用于外交和军事用途的免税货物。
第二,进口到王国,并根据统一海关法免除关税的个人物品和家用工具。
第三,退回的、并且完全免税的进口货物。
第四,乘客作为个人随身行李携带的、属于个人物品和礼品类的低价值进口商品,条件是它们必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免除征收关税的范围内。
(三)选择性消费税
选择性消费税是对沙特阿拉伯特定商品征收的间接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税不会在最终销售环节,向被选商品的最终(买方/消费者)直接征收。它们通常从生产商,进口商或中间商处征收。选择性商品的税额包含在随后销售中的售价当中,包括销售给最终买方的价格。沙特阿拉伯王国根据2017年1月31日的第(M / 51)号皇家法令,批准了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的《统一选择性消费税协议》。沙特阿拉伯王国根据2017年5月23日的第(M / 86)号皇家法令,参照《统一选择性消费税协议》中的规定,颁布了《选择性消费税法》。并根据天课和所得税总局理事会于2017年5月31日颁布的第(9-1-17)号决议,颁布了《选择性消费税法实施细则》。《统一选择性消费税协议》规定,应该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合作委员会确定的清单和规定的税率,对危害人类健康、环境和奢侈品征收选择性消费税。